金龍魚發(fā)表聲明 被當事律師反駁
發(fā)布時間:2014-09-15 新聞來源:互聯(lián)網
近日,因市場上的轉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標識不清的問題,昆明律師許思龍起訴金龍魚、福臨門、香滿園和金菜花等多個知名品牌的食用油和多家大型超市。目前,已經有多名律師向全國多個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確認商家“欺詐”。多名律師以“金龍魚、福臨門、香滿園等品牌轉基因食用油普遍標識不清,涉嫌欺詐”為由在多地法院提起訴訟,這給正進入消費旺季的食用油市場徒添一把“火”。
昨日上午,金龍魚在其官網上發(fā)表《關于金龍魚產品標識的聲明》進行回應,表示該公司產品標識合法合規(guī),不存在該問題。被采訪的當事律師云南同潤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思龍對該《聲明》進行了反駁。對此,涉事方之一、金龍魚生產公司益海嘉里回應:標識符合國家標準,不存在標識不清問題。而國家體育總局負責人稱,總局從未做出禁止運動員食用轉基因食品的規(guī)定,希望相關人士引用規(guī)定時,以事實說話。
由于國產非轉基因大豆供應的缺口,進口轉基因大豆已不可避免地占據了消費主體。此次提起訴訟的律師認為,商家的轉基因食用油不符合國務院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》關于轉基因食品應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明顯、醒目的標識。
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整個國際社會存在極大的爭論,其是否安全、是否有潛在危險至今尚無定論。該標識不僅應該遵守農業(yè)部的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》,更應遵守國務院出臺的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,合乎標準不等于合法,從理論上來說,國務院的層級更高。國務院出臺的《條例》要求,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,應當有明顯的標識。”許思龍認為,雖然金龍魚的聲明中二、三、四條一再強調該公司標識合乎法規(guī),但其“字體高度不小于1.8毫米”,實在談不上“明顯”。
國務院《條例》中的‘明顯’二字表意并不明確,不僅不方便有關部門執(zhí)法,也讓商家鉆了空子。應讓普通大眾來當裁判,判斷該標識是否明顯。大眾判斷是否“明顯”,并不具有判斷其是否違法違規(guī)的效力,但我們還有秘密武器,暫時不方便透露。此外,他還聲明,這場官司并非針對金龍魚這一家企業(yè),而是針對所有“標識不清”的企業(yè)。他告訴記者,除金龍魚外,福臨門、香滿園、金菜花等食用油企業(yè)存在該問題,“一并提出了訴訟”。
對此,益海嘉里回應稱:農業(yè)部制定的國標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》規(guī)定轉基因標識的位置及字體大小等內容,關于標識位置,要求應當放在緊鄰產品配料表的位置;關于字體,要求字體高度不小于1.8毫米。“我公司產品的標識只能并且已完全按照要求進行標注,不存在標識不清的問題。”益海嘉里負責人表示,“林丹夫婦代言的金龍魚產品符合國家規(guī)定,歷次國際大賽如奧運會、亞運會、大運會均未禁止使用轉基因產品,這里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。”
昨日走訪武漢市幾大超市看到,擺放在展臺最顯眼位置的均是非轉基因食用油,而轉基因食用油則被“冷落”在了角落。“非轉基因”的標注不像“轉基因”字樣隱藏在密密麻麻的成分說明表里,大多以大號字體標注在顯著位置。其中,金龍魚的一款葵花油油壺的正面顯著標明了“非轉基因”字樣,魯花也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著“物理壓榨,非轉基因”字樣。福臨門、九三、金鼎、金龍魚、魯花(花生調和油)等品牌均有用到轉基因原料。轉基因原料多用于大豆油、調和油、菜子油中。有關轉基因成分的標識,均是在瓶標上注明“加工原料為轉基因大豆”或“加工原料為轉基因菜子油”等字樣,字體的大小、字體粗細、顏色和標簽上配料表、產地、保質期等信息的標識一致。
雖然消費者對轉基因問題十分敏感,但由于國產大豆供應的巨大缺口,進口轉基因大豆已經不可避免地占據了消費主體。海關的數據顯示,2013年大豆進口量為6340萬噸,比2012年的5838萬噸增長8.60%。而國產大豆方面,據中國國家糧油信息中心年初的數據,2013-2014年度,國產大豆產量預計為1200萬噸。
轉基因與非轉基因的根本區(qū)別就在于育種的方式傳統(tǒng)與否,非轉基因與轉基因的問題爭議了這么多年,人們都到了‘談轉基因色變’的地步,但是從來沒有一例所謂的轉基因危害事件是被科學家公開認定的。
目前,共有5部法律法規(guī)對“轉基因標識”有所描述。其中,以國務院頒布的《條例》層級最高,農業(yè)部869號公告-1-2007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》最為詳細。他認為,除《公告》明確規(guī)定了轉基因標識的位置及字體大小等內容外,其他法規(guī)文獻均未提出詳細要求。應以最為詳細的法律法規(guī)為準,以此看來金龍魚合乎法規(guī)。
雖然在國務院《條例》第二十八條中,明文提到“應當有明顯的標識”,但《條例》中的第二十九條也提到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載明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稱;有特殊銷售范圍要求的,還應當載明銷售范圍,并在指定范圍內銷售。基于《條例》第二十九條,可以說明“明顯”一詞在《條例》中應理解為“可分辨”,而不是“顯眼”、“顯著”。以此看來,金龍魚似乎更加“合法占理”。但吳良濤認為,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,目前還無法判斷,但消費者有權利選擇轉基因或非轉基因產品,只有標識顯著,才能讓消費者有此選擇權。許思龍在意的,或許不是這場官司的勝敗、法規(guī)上的對錯,而是希望借此引起消費者的注意,讓消費者擁有這個選擇權。
鏈接:
國務院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,應當有明顯的標識。
農業(yè)部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》
3.4.1當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cm2時,文字規(guī)格應符合以下要求:
——高度不小于1.8mm。
——不小于產品標簽中其他最小強制性標示的文字。
3.4.2當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時,文字規(guī)格不小于產品標簽中其他最小強制性標示的文字。
農業(yè)部《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安全標識管理辦法》
第七條農業(yè)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,并和產品的包裝、標簽同時設計和印制。
國家質檢總局《食品標識管理規(guī)定》
第十六條
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,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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